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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道220线建设桥至下红科(青川界)段公路改建工程莫坝养护工区及服务区施工招标信息公开

1.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本项目路线起于达日县建设桥岔口,接在建的国道345线达日至石渠公路,终止于下红科乡然宋沟处(青川省界),与四川省省道454线色达县城至泥朵公路相接。本项目房建设施包括新建莫坝养护工区1处、莫坝服务区1处(与养护工区同址建设),总用地面积35.80亩,总建筑面积1787.36平方米。房建主体工程结构安全等级二级,结构设计使用年限50年,建筑抗震设防类别为丙类,抗震设防烈度8度,抗震等级二级,基础设计等级为丙类,房屋建筑耐火等级二级,屋面防水等级一级。本次招标范围为莫坝养护工区及服务区工程的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所包含全部工程内容的施工。

2.投标人资格要求

2.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2.2资质最低要求: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2.3财务最低要求:2023年度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率不小于1.0

2.4业绩最低要求:近八年(201671日至投标截止日)至少独立完成过1个单项合同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业绩,且通过交(竣)工验收。

2.5信誉最低要求: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在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行为,投标人同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第1.4.4项要求。

2.6主要人员最低要求:

项目经理:1名,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须为本单位注册人员)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证书,近八年内(201671日至投标截止日)担任过1个单项合同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

项目总工:1名,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证书,近八年内(201671日至投标截止日)担任过1个单项合同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的项目技术负责人或项目总工。

2.7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评标办法

本项目评标办法采用“双信封”合理低价法,具体详见附件

4.公开时间

2024829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结束。

5.联系方式

招标人:青海省公路局

招标代理机构:青海省路达交通建设招标有限公司

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大街72-6

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文景街26金座唐道驿1号楼

联系人:荔继华

联系人:马玉娟

话:0971-6185006

话:0971-3861430

2024829

附件评标办法(合理低价法)

“合理低价法”是综合评估法的评分因素中评标价得分为100分、其他评分因素分值为0分的特例。“合理低价法”中,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的评审应当采用合格制。

评标办法前附表

“评标办法前附表”用于明确评标的方法、因素、标准和程序。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详细列明全部评审因素、标准,没有列明的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条款号

评审因素与标准

1

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1)最终得分相等时,则按工程量清单第900章合计金额较低的投标人优先;(2)在青海省交通运输厅最新公布的评价结果(国省道干线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中被评为较高信用等级的投标人优先;(3)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时间较早的投标人优先。

2.1.1

2.1.3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工期、工程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

b.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d.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所有证件清晰可辨。

(2)投标文件的签字盖章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条规定。

(3)与申请资格预审时比较,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且其投标未影响招标公正性(本项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情况。)

a.投标人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等证件;

b.投标人仍然满足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资格预审条件最低要求(资质、业绩、人员、信誉、财务等);

c.与所投标段的其他投标人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况;与招标人也不存在利害关系并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4)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a.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且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不少于投标有效期;

b.若投标保证金采用转帐提交,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c.若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保形式提交,格式以提供机构格式为准,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提交。

(5)投标文件的签字盖章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条规定

(6)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联合体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a.未进行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了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了联合体牵头人;

b.已进行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提供了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所附的联合体协议书复印件,且通过资格预审后的联合体无成员增减或更换的情况。

(7)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1款规定,且按招标文件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了“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8)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9)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10)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11)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2)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3)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的电子签名和投标单位电子章齐全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14)投标人填写的诚信承诺书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投标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b.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和删减;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的签字盖章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条规定

(3)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的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

(4)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5)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6)投标人若提交调价函,调价函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6项要求

(7)投标人若填写工程量固化清单,填写完毕的工程量固化清单未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和运算定义进行修改;工程量固化清单中的投标报价和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一致

(8)投标人填写完毕的工程量清单未对工程量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进行修改

(9)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和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一致

(10)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的电子签名和投标单位电子章齐全,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2.1.2

资格评审标准

本项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情况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的财务状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在岗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7)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对于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项目主体工程以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还应对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例如项目副经理、专业工程师等)以及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进行资格评审

(8)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或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9)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5项规定; 本款规定仅适用于根据《关于发布公路工程从业企业资质名录的通知》(厅公路字〔2011〕114号)要求,招标人应通过名录对投标人资质条件进行审核的公路施工企业

(10)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未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独立参与投标的,投标人未同时参加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2.1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评标价:100分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将当场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1)评标价的确定: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2)评标价平均值的计算:

除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2.4项规定开标现场被宣布为不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之外,所有投标人的评标价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价平均值(如果参与评标价平均值计算的有效投标人少于5家时,则计算评标价平均值时不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

3)评标基准价的确定:招标人可依据招标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或制定适合项目的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与评标基准价计算或评标价得分计算相关的所有系数,其具体数值或随机抽取的数值区间均应在评标办法中予以明确:

方法一:将评标价平均值直接作为评标基准价。

方法二:将评标价平均值下浮%,作为评标基准价。

方法三:招标人设置评标基准价系数,由投标人代表现场抽取,评标价平均值乘以现场抽取的评标基准价系数作为评标基准价。

招标人设置评标基准价系数抽取值范围:

方法四:招标人设置初始控制价A控、最高投标限价系数K上和评标基准价系数K基,由投标人代表或监标人现场抽取最高投标限价系数K上和评标基准价系数K基。并且计算最高投标限价、评标基准价时,构成工程实体的主要材料价格不予下浮(主要材料费用按A控的N计)。

最高投标限价:A上=A控×[(1-N)×K上+ N]

评标基准价:A基=A控×[(1-N)×K上×K基+ N]

N=0.3~0.5。

其中K上抽取值范围:0.910~0.930(取值包含范围上下限,取值步长为0.001,共21个数值)K基抽取值范围:0.860~0.880(取值包含范围上下限,取值步长为0.001,共21个数值)式中N:按40%计(暂定);K上、K基系数值由投标人代表在第二信封投标文件开标会议现场随机抽取。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对招标人计算的评标基准价进行复核,存在计算错误的应予以修正并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除此之外,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2.2.3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偏差率保留2小数

2.2.4(1)

其它因素

履约信誉

不同信用评价等级在评标办法“履约信誉”项中的得分,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企业信用等级

AA

A

B

C

D

分值

+0.1~0.2分

0分

-0.1~0.2分

-0.2~0.4分

-0.4~0.6分

注: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项目主体工程应取信用等级分值(差)区间的高值,规模小、技术简单的项目应取信用等级分值(差)区间的低值,其他项目根据规模大小和技术难易程度由高到低取值。

2.2.4(2)

投标报价

1)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100-偏差率×100×E1;

2)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100+偏差率×100×E2。

其中:E1是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2是评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招标人可依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设置E1、E2,但E1应大于E2。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条评标方法补充以下内容:

同一招标项目(或同一批招标项目)中,当同一投标人进入前3名的标段数量大于该投标人允许中标标段数量时,应按该投标人允许中标标段数量、各标段评标基准价由高到低的顺序,以及每确定一个中标候选人后的最新排名顺序,首先确定各标段第一中标候选人,然后确定各标段第二中标候选人,最后确定各标段第三中标候选人的顺序,中标候选人资格确定原则如下:(1)保留排序在前标段的中标候选人资格,不再保留该投标人排序在后标段的排名;(2)排序相同时,优先保留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标段的中标候选人资格,不再保留该投标人其他标段的排名;排序相同的标段均为联合体投标或者独立投标时,则保留投标报价较高标段的中标候选人资格,不再保留该投标人其他标段的排名;(3)当某标段排名仅有一家时,则优先保留该标段的中标候选人资格,不再保留该投标人在其他标段的排名。

中标候选人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某个工程子目出现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9项规定的不平衡报价情形且须调整不平衡报价的,存在不平衡报价的工程子目经评标委员会确认后,各中标候选人须在签订合同前按以下原则对存在不平衡报价的工程子目单价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工程子目单价经招标人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调整工程子目单价的,视为其自动放弃中标资格,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且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1)工程子目单价调整后的投标报价须与工程子目单价调整前的投标报价保持不变(须与开标时的投标报价一致);

(2)工程子目单价调整后,应确保工程量清单所有工程子目(固定价格子目除外)的单价不大于等于工程子目单价的平均值130%、不小于等于工程子目单价的平均值70%;

(3)工程子目单价的平均值计算: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9项;

(4)调整后的工程子目单价作为签订合同和计量支付的依据。

以上补充内容及“第1条评标方法补充以下内容”均不适用于本项目,本项目评标办法需要补充内容按以下条款执行:

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1.1、2.1.3项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标准:第(2)、(3)、(5)、(6)、(7)目不适用。

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1.1、2.1.3项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第(2)、(6)、(7)目不适用。

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1.2项资格评审标准第(1)目修改为: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的复印件;第(7)、(9)、(10)目不适用。

根据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建设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工作的通知》(青交函〔2024〕10号)的规定,本项目信用评价(国省干线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得分:AA级加0.15分;A级得0分;B级减0.15分;C级减0.3;D级减0.45。投标人综合评分等于评标价得分与信用评价等级得分之和。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审查标准(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评标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评标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2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2 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3 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3.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3.2如本项目招标采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1项(2)目规定的由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写本合同各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方式,则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3.3.2项和第3.3.3项的规定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如本项目招标采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1项(1)目规定的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写工程量清单的,无须按照本章第3.3.2项和第3.3.3项的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第3.3.2项至第3.3.5项内容不适用。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3.3 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有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减少了报价范围,则漏报的工程子目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或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中减少的报价内容视为已含入其他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之中。

2)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增加了报价范围,则从投标报价中扣除多报的工程子目报价或工程子目报价中增加了报价范围的部分报价。

3)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虽然一致,但投标人修改了该子目的工程数量,则其合价按招标人给定的工程数量乘以投标人所报单价予以修正。

3.3.4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3.5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3.4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4.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即评标价得分)。

3.4.2 投标人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4.3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5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5.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5.2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6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6.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6.2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6.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6.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7 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3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4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8 评标结果

3.8.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8.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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