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印发了修订后的《青海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青交〔2023〕210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有关各方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办法》制定出台的背景及主要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修订背景
原《青海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于2019年10月24日印发,自2020年1月1日实施以来,对完善我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体系,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造价文件编制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有效控制工程投资发挥了指导性和关键性作用,但个别条款已不适用于我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现状,且3年有效期已过,为进一步加强合理造价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等的支撑保障作用,启动修订工作。
二、主要修订内容
新《办法》正文共分五章三十五条内容,包括:总则、造价依据、造价确定与控制、造价监督管理和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将“建设单位”修改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指具有法人资格和地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设立或认定,对建设工程项目负有法定责任的企业或事业单位,可以涵盖一般意义的建设单位、社会融资的项目实施机构。
(二)新增造价活动必须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严格依法管价、依规计价、合理控制,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厉行节约的原则。
(三)规定各从业单位的造价控制目标,实行分级负责制。将原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不得超过经审批或者核准的投资估算”(现第八条第二款)。
(四)在原第八条第二款中增加项目法人对从业单位、从业人员造价行为的事中评价,并将其作为信用评价依据(现第十条第二款)。
(六)在原第十一条中增加对变更、索赔等的申报和鼓励淘汰落后产能,采用先进技术降本增效的内容(现第十三条)。
(七)将原第二十条中的相关审查方式修改为“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和能力的单位开展核对咨询审查”,并增加了禁止影响市场公平公正的条款(现第二十二条)。
(八)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认定,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停止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按照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开展业务,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明。取消了原第二十九条中对从事造价活动机构的资质要求(现第三十一条);将原第三十条第一款中的“资质许可”修改为“经营范围”,并删除第二款(现第三十二条)。
(九)为响应“依法管价、依规计价”,维护《办法》权威性和严肃性,原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中增加了“不按照国家和本省造价依据规定计价”的内容(现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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