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交通运输厅制定印发了《青海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裁量权基准》)。为便于有关各方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裁量权基准》制定出台的背景及主要内容等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5年,省交通运输厅制定印发了《青海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及《青海省公路路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青海省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对全系统规范行使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发挥了积极的作用。2023年3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明确要求省级行政执法部门承担本部门本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的主体责任。
为贯彻落实上述工作要求,同时进一步巩固和深化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成果,建立健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好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省交通运输厅结合全省交通运输执法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青海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
二、主要内容
综合考虑近年来交通运输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结合我省交通运输执法实际,《青海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主要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三类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裁量基准的划分。其中,行政许可事项39项,行政处罚事项239项,行政强制事项24项,共计302项。
(一)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对照《青海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清单(2023年版)》,对全省39项交通运输行政许可事项制定了裁量权基准,明确了许可事项名称、法律依据、实施机关,并对申请材料、许可条件、许可程序、许可时限及许可证件有效期和收费标准等内容予以细化量化,既适于审批机关掌握使用,进一步提高审批工作效率,又便于行政相对人监督,方便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办事。其中,交通工程建设类9项,公路路政类8项,道路运输类12项,海事、水路运输类7项,收费公路及养护管理类2项,安全生产类1项。
(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是全面梳理违法行为。依据交通运输领域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青海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1年版)》《青海省37个部门权责清单通用目录(2023版)》,对交通运输领域违法行为进行了全面梳理。经梳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根据执法门类分为道路运政部分72项,公路路政部分42项,港口及航道行政部分18项,水路运政部分23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分56项,收费公路及养护管理部分3项,安全生产部分25项,共计239项。二是合理设置具体标准。对违法行为采用与法律相一致的表述基础上,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防止过罚不相适应、重责轻罚、轻责重罚。同时,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首违不罚”等规定,将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试行)》,融入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体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的行政执法理念,让企业、群众普遍感受到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三是删除部分违法行为。将我省不涉及的“违反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未纳入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同时,因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已经制定了海事领域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因此未将“地方海事领域的违法行为”纳入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三)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对照交通运输领域法律法规以及《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青海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1年版)》《青海省37个部门权责清单通用目录(2023版)》,对全省交通运输24项行政强制事项制定了裁量权基准,明确了行政强制事项的名称、法律依据、实施层级、适用条件、裁量基准等内容,并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相关内容进行了细化量化。其中,公路路政类8项,收费公路管理类3项,道路运输类2项,海事、水路运输类8项,安全生产类1项,直接适用《行政强制法》2项。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青海省交通运输厅”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