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规范全省道路客运实名制管理工作,指导各地有效落实道路旅客实名制管理要求,不断提升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管理水平,近日,省交通运输厅对《青海省道路旅客实名制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印发了《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 <青海省道路旅客实名制管理办法> 的通知》(青交〔2023〕22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管理办法》修订背景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青海省道路旅客实名制管理办法>
一、修订背景
2017年,省厅制定发布了《管理办法》,为落实汽车客运站和道路客运经营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全省道路客运行业安全防范能力,维护道路客运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进行了调整修订,同时,《管理办法》有效期届满。为保障政策的有效性,推动全省道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工作有效落地,省厅对《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实名制管理工作责任。《管理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运营的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其委托的售票单位、配客站点的实名制管理工作。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其委托的售票单位、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凭旅客的有效身份证件销售客票,并对实行实名售票的客票记载的身份信息与旅客及其有效身份证件进行一致性核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全省实名制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实名制管理工作。
(二)规范实名制管理工作程序。实行实名售票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旅客的有效身份证原件或者真实准确的旅客有效身份证件信息销售客票,不能提供旅客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的,应当拒绝销售客票;要在旅客进站乘车时对客票记载的身份信息与旅客及其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进行一致性核对并记录有关信息,对拒不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者票、人、证不一致的,不予许其乘车。要针对客流高峰、恶劣天气及设备系统故障、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制定有效应急预案。
(三)严格实名制管理信息保存。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汽车客运站经营者要加强实名制管理相关人员的培训和相关系统及设施设备的管理,确保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妥善保存实行实名制管理所登记采集的旅客身份信息及乘车信息,相关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涉及视频图像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少于90日;网络平台采集的个人信息,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青海省交通运输厅”网站
是否继续